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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尾号限行规定滁州市将新增“黄标车”、调整机动车禁行区域

为减少高污染车辆排气污染,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结和城区道路交通管理实际情况,决定新增“黄标车”禁行区域,并对原客货运等车辆禁行区域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黄标车”概念

“黄标车”是指经环保检测合格,但低于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汽油发动机汽车和低于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柴油发动机汽车。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除外。

二、新增“黄标车”禁行区域

以南谯路西涧路交口起,经西涧路、花园路、紫薇路形成的环路内区域(花园路允许通行,其它环路禁止通行)。

明光路大桥、清流路跨线桥禁止通行。

三、调整客货运等车辆禁行区域

载货汽车、大型客车、运输危险物品车辆、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禁行区域:

以南谯路与西涧路交叉口起以南、西涧路以东、花园路以北、创业路以西形成的区域(花园路紫薇路交叉口沿紫薇路、会峰路至会峰路创业路交叉口路段、花园路允许通行)。

明光路大桥、清流路跨线桥、同乐路(中都大道至全椒路路段)、龙蟠大道(金陵路至丰乐大道路段)为除大型客车以外的禁行路段。

三、部分禁行车辆通行证办理

对确需在禁行区域内行驶的载货汽车、大型客车、运输危险物品车辆,可以到辖区交警大队申请办理通行证。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不予办理通行证。

三、禁行时间

自2015年11月2日起,其中,2015年11月2日-11月8日为“黄标车”区域禁行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违规驶入限行区域的“黄标车”,由公安交警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驶离限行区域。自2015年11月9日起,对违规驶入限行区域的“黄标车”,依法进行处罚。

四、相关处罚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机动车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上路行驶的,处以200元罚款,不记分;黄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进入禁行区域的,处以100元罚款,不记分;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的,处以20-200元罚款,记3分。

特此通告。